[勞工權益] 沒用完的特休換工資 AND 勞動部補助職災輔具
勞工注意!特休沒用完雇主應換發工資 每年已開罰上千萬
王詩婷|Yahoo財經特派記者2024年11月5日 週二 下午3:38
年終將近!勞動部今(5)日表示,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違者最高罰100萬元。據統計,近年每年約裁罰500件,每年罰款總額約1000萬元。
勞動部說明,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勞動部也提醒,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另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若雇主違法可依法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根據統計,近三年每年約有500件因違反規定挨罰,平均每年約開罰1000萬元。
勞動部重申,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另為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年關將近 勞動部提醒雇主特休假7大違規
記者鍾泓良/台北報導 2024年11月5日 週二 下午5:11
[NOWnews今日新聞] 年關將近,勞動部提醒,未休特別休假日數,除非經勞雇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實以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勞動部勞平司長黃維琛也列舉前7大違法樣態,包括「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等。
勞動部說明,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但是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
黃維琛表示,發給工資期限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他補充,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未休完特休假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隔年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基準計發工資。
他也列舉前7大違法態樣,分別為:
1. 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2.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3.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4. 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別休假
5. 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6. 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7. 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拆發工資
黃維琛舉例,幾個違規態樣,像是員工滿半年就有3天特休假,滿1年就有7天特休假,合計坐滿1年就有10天(3天+7天)特休假,但部分雇主會以滿1年有7天,呼籲半年的3天假期,造成員工損失。
另外,他也提到,特休假是勞工權益,享有「優先排假權」,因此雇主禁止直接排定員工應該何時修假。但也提醒,現實上勞工休特休假也涉及到公司排班及同事代班,因此也呼籲安排休假時,勞資應該進行溝通,避免出現爭議,「權力行使上還是互相留有空間」,目前規定是比較偏向於勞方,但也要考慮整體人力安排、同事代班等情況。
他表示,若出現違法情況,可開罰2萬元至100萬元,縣市政府可能會依照情節輕重,最多還可以再提高罰則至150萬元;過去幾年平均違法案件數為500件,每年開罰金額約1000萬元。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勞工特休常見7違法樣態 未結清特休、雇主自排等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 2024年11月5日 週二 下午3:12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5日電)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期間有特別休假,勞動部今天說,每年約有500件與特休有關違法案件,常見7大違法樣態包含勞工離職時雇主未結清特休工資、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等。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會中提醒,年終將近,勞工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休,除了已經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的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都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到30日為止。
黃維琛表示,近3年數據顯示,每年約有500件違法案件跟特休有關,每年開罰約新台幣1000萬元,最常見違規樣態包含雇主因勞工離職而沒有結清未休特休的工資、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特休的工資。
以及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休、沒有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7天特休、以及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都直接折發工資。
黃維琛說,不論雇主跟勞工約定用歷年制或是週年制等那一種方式給假,只要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的特休,雇主都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而發給工資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最晚在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黃維琛重申,特休是勞工的法定權益,排定日應按照勞工意願,雇主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都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編輯:李亨山)1131105
退休好生活》職災輔具 勞動部有補助
蔡佩珈/台北報導2024年11月4日 週一 上午4:10
只要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並經醫師診斷需要使用輪椅、背架、助行器或彈性衣等輔助器具,都可以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領補助,而且申請時只需填寫申請書,並準備診斷書、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等應備文件,手續相當簡便,以減輕勞工災後經濟負擔,更利災後復原,早日重返職場。
勞動部表示,目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器具補助,從原先補助105項,已增加至116項,並調高20項較常申請輔具補助額度,例如背架從8000元調高為1萬元、膝部支架由3000元調高為6000元、特製輪椅由1萬5000元調高為2萬5000元。此外,除增列非表列項目可專案申請補助外,也將每人每年總補助金額上限從6萬元調高為10萬元。
勞動部統計,到今年9月止,領取更高補助金額的受益人數共369人,占總補助1056人的35%。
勞動部補充,考量職災勞工身體復原狀況與各階段對不同輔助器具需求及經濟負擔,並兼顧輔具資源使用效益,對於表列器具項目或是以專案申請非表列器具,不論以購買或租賃方式取得,都可檢據申請補助,有助減低勞工負擔一次性高額費用經濟壓力,如果日後身體復原,歸還該器具即可,以發揮致用,讓有需要的勞工受惠。
勞動部舉例,趙小姐騎機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使用輪椅代步3個月,考量僅短期使用,使用完畢歸還即可,無一次性購買的必要,趙小姐可向當地輔具資源中心完成租借及繳費手續後,填寫器具補助申請書,連同診斷書及繳費單據等應備文件,向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租借輔具費用的補助。
有關器具補助之申請方式及應備書件,相關資訊可於職業安全衛生署官網瞭解,或洽詢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由專人提供服務,電話為02-89956666分機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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